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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位代表委员建议修改完善《校车安全条例(草

时间:2012-03-20      作者:admin      游览次数:1029 次
 “校车安全”成代表委员关注焦点
        3月8日傍晚,记者致电周洪宇时,他正在赶往人民网驻地的路上,当晚做客强国论坛,谈“教育热点问题”,校车安全问题也是议题之一。

        去年全国“两会”上,他递交了有关建议,提出制定《校车安全运行管理条例》。

        今年“两会”前,周洪宇专门到武汉各地调研,针对新发现的情况,又提出更细致的立法建议,在此基础上形成了《关于实施全国校车安全工程的建议》。

        周洪宇因2003年提出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免费教育而被称为“周免费”,如今,“周免费”当年期许已落地,“周校车”仍奔跑在希望的路上。

        于果一直都十分关注校车安全问题,曾和本报记者就这个话题多次沟通交流。在这次“两会”上,他递交了关于修改完善《校车安全条例(草案)》的建议,对案由和修改意见进行了详细说明。

        像周洪宇、于果一样,“两会”期间,许多代表委员把目光聚焦于“校车安全”上,如全国人大代表、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党委书记杨梅喜以“关注校车安全”为主题,在新浪网和腾讯网接受了网友微访谈。

        全国政协常委、江西省政协副主席郑小燕,全国政协委员、中国作协副主席陈建功,全国政协委员、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副院长李冬妮等也就“校车安全”或提交提案、建议,或发表看法。

代表建言增设“立法原则”
        2010年12月,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发生校车惨案,14名小学生死亡;2011年11月,甘肃省正宁县一辆幼儿园接送校车被撞,造成21人殒命;2011年12月,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发生一起运送小学生车辆侧翻事故,造成15名学生死亡……

        接送校车成了“夺命校车”,着实令人痛心不已。因监管缺失、资金匮乏导致混乱无序、积弊丛生的我国校车领域,急需一部统一的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。

        在此背景下,国务院法制办起草了《校车安全条例(草案)》(征求意见稿),并于2011年12月11日对外公布。

        周洪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,如果从更高的期待来看,《校车安全条例(草案)》还有较大的改进完善空间。

        周洪宇表示,基于法规本身完整性的考虑,要增设一个“立法原则”,即在在第一条“立法宗旨”之后,加上一条作为第二条,内容为“校车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、儿童优先、统筹协调、齐抓共管的原则”。这点明确后,后面各有关政府职责的规定及其实施就有了总的依据,而且,从更长远、更深层次考虑,将“儿童优先”的理念明确写进此条例,有助于今后全社会更加重视儿童及其工作。

        于果也认为,第一章总则里,要增加法律依据,如根据《宪法》和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制定本条例,从而立法有据。

校车经费谁出应明确
        在代表委员们提交的建议或表达的观点中,涉及最多的是校车经费保障问题。

        于果在建议中说,如何解决校车的经费保障问题,征求意见稿在这一问题上留了“口子”,校车的购置与服务费用到底谁出?出多少?很模糊。建议校车运营费用实行政府、学校和家长三方共同承担,政府补贴应当占大头,相应比例应在法规中予以明确。

        李冬妮也持有类似观点。她说,如果由政府全包,这是非常庞大的数字。应该是多方承担,共同解决。 

        全国人大代表、江西财经大学党委书记廖进球认为,法规要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的比例,把校车服务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来抓,设立专项资金。

        解决校车问题究竟需要多少钱?周洪宇告诉记者,去年“两会”提出建议后,教育部在给他的回复中表示,财政投入不足是开展校车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。如果在全国范围内的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购买校车,政府需要投入3000亿元的预算,且一年的运行、维护费用为1500亿元,最后的结论认为,4500亿的政府“埋单”费用太大。

        “财力不足不能成为政府推脱责任的借口,目前由中央财政完全为校车‘埋单’不现实,但不能由于财力有限而在校车问题上无所作为。”周洪宇建议说,校车所需财政资金,原则上,在东部发达地区,中央承担30%,地方承担70%;中部一般发达地区,中央与地方各自承担50%;西部欠发达地区,中央承担70%,地方承担30%。同时,法规中要明确:校车享有各项税费优惠。

        全国人大代表、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,校车应成为政府教育支出的一部分,中小学生上下学,应该以坐校车为主,尤其是农村。政府在校车运营公司中一般要占到80%的投资,企业投资占20%。 

        令人欣慰的是,3月5日,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对媒体表示,2012年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达4%,其中有校车专项资金。

处罚标准偏低需修改
        《校车安全条例(草案)》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条款较多,共有18条,但一些代表委员认为其中部分处罚标准偏低。

        全国政协常委、济南大学原副校长张承芬在小组讨论时说,《校车安全条例(草案)》有多处欠妥,亟待完善。其中之一就是第四十七条、第五十二条中“500元以下罚款”的处罚标准过轻。她建议,修改相关条文,对侵犯校车优先权的其他机动车辆实行重罚。

        陈建功也持有类似观点。他在提案中表示,中国交通事故死伤人数连续十年高居世界第一,每年车祸尤其是校车事故夺去的生命令人痛心疾首,最主要的原因是交通违法责罚太轻。

        陈建功认为,《校车安全条例(草案)》第五十二条规定:机动车驾驶人不避让校车的,处500元以下罚款。在英国,任何车辆妨碍校车通行或者与校车发生事故,都会被处以120英镑罚款。假如司机是在违章的情况下与校车发生剐蹭,轻则禁驾一年,重则将被判6个月到1年的监禁。

        就此,陈建功建议,尽快修改和完善《道路交通法》、《校车安全条例(草案)》,加重对违法行为的责罚,即实行高额的经济罚款以至刑事处罚。只有加大违法成本的付出,才能构成对违法行为的震慑。

运营赔钱政府应补贴
       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,多位代表委员认为,《校车安全条例(草案)》在校车运营模式上没有明确,是一大盲区,但又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,亟待修改完善。

        全国人大代表、雅士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张利钿建议说,可考虑由中央、省两级财政进行专项补贴,由当地政府、学校和公交公司联合出资,采购中小学校车,并将校车纳入公交系统,由公交公司运营,当地的教育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管理,使校车公交化,让校车成为最安全、最名副其实的“公车”。

        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教授张鸣在媒体上发表观点认为,乡村校车问题已迫在眉睫,校车应进行公司化运营,如果政府没资金,应卖掉当地部分公车,加快解决校车问题。 

        对于采取何种运营模式,接受采访的代表委员们存在较大争议,但有一个共识:校车不能以赚钱为目的,如果运营赔钱,政府就应当给予补贴。

        值得一提的是,在国务院法制办举行的《校车安全条例(草案)》(讨论稿)征求意见座谈会上,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负责人表示,将来在农村,校车服务能够逐渐成为“准公共服务”,但是采用何种运营模式,大多数的意见是不能搞“一刀切”。

        代表委员们对《校车安全条例(草案)》中的校车标准、校车司机资格及培训、校车享优先权、过渡期期限等话题也有不同的见解。

建议设省级“校车管理中心”
        一些代表委员表示,仔细观察去年发生的多起重大校车事故会发现,违法严重超载、非法改装车辆、不按交通规则行驶,以及校车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、监管存在漏洞,是酿成悲剧的真正“祸首”。

        于果表示,根据去年12月底发布的江西省中小学(幼儿园)校车安全工作督查情况通报,校车超载现象较为普遍。同时,校车安全监管职责不够明确,导致治理整顿效果不佳。“交通、公安、教育、安监等多部门都负有监管职能,但在校车的监管上各有实际困难。教育部门熟悉情况但无法管理,交警有路面执法权但无法全程监管,造成了目前‘教育部门管不了,职能部门抓不着’的局面。”就此,于果在建议中说,建议《校车安全条例(草案)》明确地方设立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等方式,建立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。

        全国人大代表、安徽省民政厅厅长吴旭军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,治理校车安全问题,法规中要明晰责任,细化校车服务的监管。

        周洪宇则称,国务院应成立全国校车安全工程专门委员会,由安监总局牵头,多部门为配合单位。而省一级则相应成立省级“校车管理中心”,对校车实行统一车辆采购、统一收费标准、统一驾驶员和监护人培训、统一运营监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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